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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委员会
东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03 访问次数:1745

东华校〔201916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东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对学位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审议与审定的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授权、学位点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2329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主管学校教学的副校长可担任副主席。委员包括相关校领导、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若干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推荐的专家代表。

第五条  若干学科专家代表由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与其他成员形成校学位委员会组成候选人员名单。经主席审核,由学校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按学院或学科属性,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熟悉学位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三)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在任期内不超过退休年龄;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有裁决权;

(七)审定本校授予学位相关的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八)审议学校各类学位授权点增列与动态调整工作;

(九)审议或审定其他学位教育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议博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的决定;

(四)审议硕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的决定;

(五)审议学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的决定;

(六)审议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作出是否同意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的决定;

(七)审议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变动;

(八)审议本学院所属的有关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九)作出拟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表决;

(十)负责主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评估;

(十一)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和学科发展有关的事宜;

(十二)校学位委员会要求其协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如有必要,经主席提议,全体委员可对有关事项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分别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列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邀请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并对会议内容及过程保密。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会议及投票结果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职务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一年内缺席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增补。增补委员根据本章程办法进行。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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