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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点申报
东华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9 访问次数:982

东华研〔201615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学位〔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在本校范围内,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主动撤销、自主增列。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按照“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动态调整、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和质量导向相结合、特色发展和总体布局相结合,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院主动撤销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学科发展水平不高、人才培养成效不显著、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的学位授权点。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时,优先考虑主动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学院。

第四条 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调整方式

(一)撤增同步。主动撤销一个学位授权点,可同时自主增列一个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一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领域。

(二)先撤后增。学位授权点主动撤销后不同时增列的,可在未来五年内自主增列。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调整程序

(一)申请撤销

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主动提出撤销申请或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在征求相关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在校内公示10个工作日。

(二)申请增列

各学院(部门)提交拟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校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增列授权学科,须有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至少1名。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须有现任相关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行业专家至少各1名。专家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三分之二的视为通过。

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拟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及申请材料,在校内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学校审核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和条件,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八条 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被撤销的,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学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动态调整或其他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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